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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 第六章 生产供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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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大气污染治理的需要,支持生物柴油生产和推广使用。积极借鉴生物液体燃料试点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,坚持“规范生产、严格监管、有序发展”原则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关于加强“地沟油”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,结合本地区实际,对废弃油脂生产生物柴油项目应严格备案管理。国家餐厨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法规发布实施后,从其规定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 按照以产定销原则,实行生物柴油生产和推广目标责任考核制度。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地区相关法律法规、产业政策、发展规划、行业准入标准等,确定本地区生物柴油生产供应方案及年度推广目标,并抄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。年度推广目标确定后,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并协调落实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 需要国家层面统筹协调的项目,如跨省推广生物柴油、落实中央有关扶持政策和市场销售主渠道等事项,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可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,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衔接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生物柴油生产和兼并、收购、重组国内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的,按照外商投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。外资企业经营生物柴油调合柴油调合燃料,按照成品油流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生物柴油公司顾问:宁守俭